新疆电子警察分布

来源:乌鲁木齐在线    作者:122pa    2011年09月14日    

目前尚未在网上发现新疆交警总队发布的电子眼位置公告,如果您知道此信息,请在下面留言!谢谢您的支持

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高等级公路交警支队(以下简称“高支队”)将启用交通管理监控系统、流动雷达测速仪、照相机、摄像机等多种“电子眼”,针对辖区出现的11类车辆违法行为展开抓拍,并将案例录入违法处理系统进行查处。

    车主可通过登录新疆汽车网进入“电子警察”栏目、拨打116114、拨打移动12580和电信1183133热线、看新疆法制报交通安全周刊等五种方式及时查询违章违法记录。接受处理时,驾驶人须携带本人机动车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,逾期不接受处理的,将依法收取滞纳金。车主也可拨打0994-5651580咨询详细情况。

    据高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,新A、新B、新C、新D、新J、新K牌照车辆和新G-50000号以后车辆(塔城地区交警支队乌苏车管所核发号牌),以上七个地区牌照违法车辆,须在被查处后15日内前往高支队所属各大队接受处理,其他地区号牌车辆除可在高支队所属各大队处理外,也可在车辆所属地交管部门接受处理。

    “电子眼”抓拍的11类车辆违法行为是:1.驾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、吸烟、饮食、翻阅书籍等; 2.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后,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,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或未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的;3.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;  4.在高速公路的路肩上行驶的; 5.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,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;6.驾驶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;7.在高速公路上超速不足50%的以及超过规定时速50%的;8.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超车的;9.在高速公路上逆行的;10.在高速公路上的车道内停车的;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;11.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遇交通拥堵,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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